基本案情
投保经由:2018年11月沈阳众安尊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约定被保险人为王大昌(假名)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是7日。
出险历程:2019年3月11日14时20分许张某驾驶半挂车在逾越同偏向王大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时并与之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王大昌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该事故经辽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车忽视交通宁静未按操作规范宁静驾驶、文明驾驶违法超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大昌无责任。
理赔效果:王大昌去世后其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为了维护其正当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争辩
法院认为现在我王法律法例、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划定,电动车是否属于灵活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持有灵活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管理车辆行驶证。
即购置电动车时,并非按灵活车辆购置,也无执法要求购车人必须管理驾驶证和行驶证。只管该车辆经判定属于灵活车领域,但无证驾驶并不违反执法法例的划定要求,也并非驾驶。人自身的过错或过失导致无证驾驶。
因此,保险条约所约定的无证驾驶情形,应当指执法法例划定的按灵活车出厂的车辆。在本案保险条约中,保险公司也未对电动车属于灵活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对于免责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涉案车辆不属于本案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划定的灵活车的解释。故,保险公司辩称王大昌无证驾驶灵活车,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而不负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取。
法院讯断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大昌驾驶电动车因无证驾驶是否组成条约约定的免赔条件?
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身伤亡30万元因为该起事故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情形我方凭据保险条约第二部门第8条第2点第7点划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正当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车;所以我方拒绝赔偿。
法院最终讯断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民众号理赔帮汇聚1000名状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获得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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